Browsing by Author "Lin Chih-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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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ype:Item, 以女性主義法學重構刑事立法與審判---以性自主權保護為中心(2009)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Item type:Item, 以女性主義法學重構刑事立法與審判---以性自主權保護為中心(2008)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Item type:Item, 少子化與刑事規制之研究---母體權與胎兒權的衝突與調和(2007)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少子化浪潮衝擊國家與社會結構,如何提升人口的成長與素質,將為我國政府在未來20年內須面臨的挑戰。法律作為國家制度的一環,如何回應少子化危機並兼顧人權的保障,亦將成為台灣立法與司法單位必須思索的課題。在國家意識到少子化危機後,為確保兒童能健康成長,其介入兒童與原生家庭的方式將多面且多元,介入的時間點也可能逐漸提前。台灣自2005年起,於「菸害防製法草案」,以行政罰來管制孕婦的成癮性行為,並著手修改「優生保健法」對墮胎的要件加設限制,而疾管局亦擬自2007年起「強制孕婦進行愛滋檢驗」。據此發展趨勢,本研究預測,未來國家會發展其他更重的干預手段來介入胎兒和母體的關係。而在這些草案及立法呼聲下,現階段台灣對孕婦成癮行為的處遇現況究竟如何?若未來以刑事手段來避免母親成癮行為傷害胎兒生命及健康,是否為妥適之立法?如否,應以何種政策為宜?這些議題乃本研究計畫關切之核心。由於在台灣目前的刑事司法中,孕婦的成癮行為如屬施用毒品,在刑事審判上可能因其懷孕而受有不利之量刑結果,本研究亦希望對此進行質化與判決統計之研究。另外,因美國以刑事追訴孕婦成癮行為已經行之有年,但引發的憲法與人權保障爭議也不斷,本研究將同時檢討美國法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得失,藉此反思國內胎兒權與母體權的問題。本研究希望藉由本土實證研究方法及性別的角度,論述我國在少子化浪潮下未來應有的刑事政策與立法,以調和可能產生的胎兒權與母體權衝突爭議。Item type:Item, 性別友善訴訟環境之建構─以性騷擾性侵害被害人保護為中心(GM01)(2011)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性侵害及性騷擾犯罪之被害人性別大多為女性,使得此一類型犯罪事件與「性別」 的問題密不可分。然而受到「父權制度」(patriarchy) 對女性的偏見,以及其所形塑出 「性別角色」定義的影響,導致傳統社會對於性侵害犯罪事件產生了「性侵害迷思」 (rape myth),亦即社會對於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應有形象及行為模式有一個既定的認 知,而這樣的認知同樣顯現在所有刑事訴訟程序參與者的行為中,導致司法訴訟程序對 於性侵害案件犯罪被害人有諸多不平等待遇,造成被害人於訴訟環境中的無力感。 現行法律體系面對社會上性別意識高漲的聲浪,已經開始透過妨礙性自主罪章的修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等一波波修法與法規制訂活動,回應人民對建立一個 性別平等社會的期盼,惟其施行成效,仍繫於整體司法環境對性別議題之態度。本研究 從性別的角度出發,期能提出法曹人員的養成教育改革研議,使我國實際在個案中解釋、 適用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員,能夠徹底擺脫舊有父權體制觀念的桎梏,從性別平等的角度 出發以認事用法。而在保障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之權利,本研究將對漠視女性觀點之證 據法則、法庭規則及訴訟程序規定提出批判和改革建議,同時反思司法系統應如何建立 和心理師、社工人員、諮商人員等專業人員的合作管道之方法,使遭遇性侵害、性騷擾 之犯罪被害人能在訴訟程序中獲得公權力的充分支援。此外,司法系統應透過與例如結 合法律及其他跨領域的非政府組織團體(NGO)之合作等改革方法,以充分瞭解社會對 於被害人保護之司法改革要求。 本研究的完成,除有助我國司法人員建立性別平等之觀念,使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獲 得全面的支援與照護、對被害人賦權與培力(empowering)外,並可幫助我國立法者思考未 來修法方向,以建立一對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性別友善訴訟環境,也期待本研 究能對性別研究與法學之整合有所貢獻。Item type:Item, 我國性交易產業之立法與管制─從女性主義探討娼妓除罪化問題(GM01)(2012)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2011 年年底,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性交易修正施行新管制模式,改採設立專區 的方式以矯正過往罰娼不罰嫖所致社會不平等之缺點。惟此一匆促立法引發社會許多批 評,更有學者指出新法施行之結果將導致實際上娼嫖皆罰之效果,而更不利於社會兩性 平等之促進。 對於性交易所持之觀點,女性主義學者間意見分歧。有論者認為,性交易是男性霸 權所呈現之結果,不僅傷害性工作者個人之人性尊嚴,亦強化了社會對於女性之刻板印 象;有持不同觀點之女性主義學者認為,女性從事性工作是針對傳統社會規制女性性行 為對象之挑戰,反而有利於解放女性,且處罰性工作者將促使性交易地下化,更不利於 社會控管;或有抱持折衷觀點者,認為性交易的存在本身即是社會性別不平等所致,但 處罰只是對原本弱勢之女性族群更加不利,政府應介入規範。不論如何,性交易之制度 設計皆有其重要性,蓋其不僅反映了社會對於性別角色之潛意識,亦將反向形塑社會之 面貌,對於整體社會之性別平等甚有影響。 本研究將藉由各女性主義之脈絡與理論,對於我國性交易之法律規範進行探討:除 了釐清現行法律下,性交易「專區」之管制方式以及延伸問題之外,並進而思考性工作 者之人權暨工作權保障,同時兼顧社會大眾安全與全體國民健康。最後,綜合上述法規 回顧與實證研究,本研究將提出較符合社會潮流與性別正義之性交易管制政策,以俾促 進台灣社會性別主流化。Item type:Item, 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後之研究─兼論經濟間諜法之立法可能性與方向(2015)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Item type:Item, 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後之研究─兼論經濟間諜法之立法可能性與方向(2014)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Item type:Item, 財經犯罪之偵查、審判與執行─以檢察權行使為核心(2012)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大規模的財經犯罪為近年各國在維護內國經濟秩序上,最為棘手、難以處理的問題,尤其在全球化下,此類財經犯罪的集團化、專業性、涉案金額高、受害者眾、被害感稀薄等特性,更加上跨越疆界的流動性,均為傳統在地的暴力或財產犯罪之所無。近年來,我國所發生的財經犯罪牽涉層面甚廣(如紅火、二次金改案),犯罪金額高達數十甚至數百億(如博達、力霸案)。自2000年迄今,重大財經犯罪起訴金額近3000億新台幣,不但影響金融及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更影響產業與經濟的發展,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企業員工失業、金融重建基金虧損、削弱台灣的國際競爭力,可謂吞噬國本。財經犯罪的行為人多具有學經歷及財富等優勢,除在實體法上就各該犯罪構成要件重新思考外,如何就此種犯罪犯罪加以追訴審判、以有效遏止該種犯罪不法剝奪人民財產權,乃本研究欲探討之核心。 台灣由於國際地位特殊,大規模的財經犯罪的行為人一旦逃亡、或犯罪所得一旦移轉至海外,往往追緝困難,造成社會重大損失,刑事正義無由落實。而財經犯罪上開不同於傳統犯罪的特徵,更造成司法人員在追訴犯人、蒐集證據、認定犯罪及執行刑罰上,遭遇重重阻礙。作為打擊財經犯罪的檢察官,有負責偵查、蒐集罪證、行使國家的強制處分權,確保證據及沒收標的存在的任務,故前述財經犯罪特徵對遏止犯罪的負面影響,在檢察官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之時最為顯著。 我國探討檢察的偵查及裁量權限時,往往著重於傳統犯罪,在傳統犯罪的偵審中,檢察官固為國家公權力代表,與不諳法律的被告間,具有實力的落差,因此過去對檢察權的討論,多偏向監督其行使,並強化被告的防禦權,為事理之當然。惟大規模的財經犯罪不同於傳統犯罪,行為人往往非富即貴,在世界各國均有銀行帳戶,不但有能力聘請各領域的專業人士為其進行司法程序中的防禦,更有能力將金錢與自身流轉至國外,隱匿犯罪所得,如何給予檢察官多元的武器,以因應此類利用財經身分地位優勢進行的犯罪,實為當務之急。 本計畫認為,我國刑事檢察權的行使,應因應犯罪型態的不同,重新調整檢察官的職權、給予檢察官更多的判斷、裁量空間以及更多元的偵察犯罪工具有關。尤其台灣外交處境的艱難,導致我國與他國的司法互助資源稀少,而財經犯罪的跨國特性,使得我國檢察官在追訴此等犯罪時,更須注重時效性。 然而,刑事作為最後的手段性,必須謹慎發動,一旦為因應大規模財經犯罪而擴大某些檢察權行使,更必須建立相關監督的機制,以免濫行偵查訴追的發生。何況商業活動有其當下專業判斷的必要,司法究屬後見之明,在判斷犯罪嫌疑是否足以發動偵查時,更需建立明確準則,以免檢察權的行使造成經濟活動的負面干擾。 申請人將在本計畫中,以實證及比較法方法,參酌美國近年來關於檢察權與預防財經犯罪理論之發展,全盤探討、建構追訴財經犯罪行為的刑事程序法制,以期能整合財經法與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繼先前的財經刑法研究後,得進行程序法面的研究。Item type:Item, 財經犯罪之偵查、審判與執行─以檢察權行使為核心(2013)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大規模的財經犯罪為近年各國在維護內國經濟秩序上,最為棘手、難以處理的問題,尤其在全球化下,此類財經犯罪的集團化、專業性、涉案金額高、受害者眾、被害感稀薄等特性,更加上跨越疆界的流動性,均為傳統在地的暴力或財產犯罪之所無。近年來,我國所發生的財經犯罪牽涉層面甚廣(如紅火、二次金改案),犯罪金額高達數十甚至數百億(如博達、力霸案)。自2000年迄今,重大財經犯罪起訴金額近3000億新台幣,不但影響金融及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更影響產業與經濟的發展,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企業員工失業、金融重建基金虧損、削弱台灣的國際競爭力,可謂吞噬國本。財經犯罪的行為人多具有學經歷及財富等優勢,除在實體法上就各該犯罪構成要件重新思考外,如何就此種犯罪犯罪加以追訴審判、以有效遏止該種犯罪不法剝奪人民財產權,乃本研究欲探討之核心。 台灣由於國際地位特殊,大規模的財經犯罪的行為人一旦逃亡、或犯罪所得一旦移轉至海外,往往追緝困難,造成社會重大損失,刑事正義無由落實。而財經犯罪上開不同於傳統犯罪的特徵,更造成司法人員在追訴犯人、蒐集證據、認定犯罪及執行刑罰上,遭遇重重阻礙。作為打擊財經犯罪的檢察官,有負責偵查、蒐集罪證、行使國家的強制處分權,確保證據及沒收標的存在的任務,故前述財經犯罪特徵對遏止犯罪的負面影響,在檢察官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之時最為顯著。 我國探討檢察的偵查及裁量權限時,往往著重於傳統犯罪,在傳統犯罪的偵審中,檢察官固為國家公權力代表,與不諳法律的被告間,具有實力的落差,因此過去對檢察權的討論,多偏向監督其行使,並強化被告的防禦權,為事理之當然。惟大規模的財經犯罪不同於傳統犯罪,行為人往往非富即貴,在世界各國均有銀行帳戶,不但有能力聘請各領域的專業人士為其進行司法程序中的防禦,更有能力將金錢與自身流轉至國外,隱匿犯罪所得,如何給予檢察官多元的武器,以因應此類利用財經身分地位優勢進行的犯罪,實為當務之急。 本計畫認為,我國刑事檢察權的行使,應因應犯罪型態的不同,重新調整檢察官的職權、給予檢察官更多的判斷、裁量空間以及更多元的偵察犯罪工具有關。尤其台灣外交處境的艱難,導致我國與他國的司法互助資源稀少,而財經犯罪的跨國特性,使得我國檢察官在追訴此等犯罪時,更須注重時效性。 然而,刑事作為最後的手段性,必須謹慎發動,一旦為因應大規模財經犯罪而擴大某些檢察權行使,更必須建立相關監督的機制,以免濫行偵查訴追的發生。何況商業活動有其當下專業判斷的必要,司法究屬後見之明,在判斷犯罪嫌疑是否足以發動偵查時,更需建立明確準則,以免檢察權的行使造成經濟活動的負面干擾。 申請人將在本計畫中,以實證及比較法方法,參酌美國近年來關於檢察權與預防財經犯罪理論之發展,全盤探討、建構追訴財經犯罪行為的刑事程序法制,以期能整合財經法與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繼先前的財經刑法研究後,得進行程序法面的研究。Item type:Item, 財經犯罪與共犯理論之再思考(2011)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當代財經犯罪具有結構性、國際性、長期性等特質,且行為人多為白領高階,利用組織體為掩蔽,運用其權勢,於組織內部聚合共犯,誘使內部人員違背職務進行舞弊,於組織外部結交公部門,以利益輸送方式滲入政府體系,從管制面消解犯罪阻力,並透過金融市場,結合金融、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之利,以實踐犯行。因此牽涉層級極廣,上自政府高官、公司治理高層及專業的會計、法律人士,下至公司低階職員及企業外提供帳戶掩飾不法所得之人均可能同屬一犯罪結構之內。龐大的犯罪結構,對社會影響既深且廣。台灣近年即因多起重大財經犯罪,由於眾多政經人士涉案之故,國內交易環境及經濟秩序遭到破壞,嚴重牽連台灣的產業競爭力。 由於犯罪結構龐大,而複數行為人包括公務員、高階經理人、專業人士、低階職員及人頭戶等等,又各有其獨特之犯罪態樣,對犯罪實踐有不等之貢獻,刑法如何判斷個別行為人的可罰性,以給予不同程度之非難?是財經犯罪矯治政策首要解決之問題。然我國實務對於共犯區分較不細緻,正犯、共犯區分標準各式學說並陳,並無明確的判斷標準可循。尤有甚者,一旦涉及共犯結構底下的義務犯及身分犯問題時,爭議更大。然為充分評價各身分之行為人的犯罪態樣,細緻的共犯類型劃分是首要之急,而在龐大的財經共犯結構底下,身分犯、義務犯之問題亦有研究之必要。再者,我國學說理論向來著重於共犯成立之抽象基礎理論探討,較少分析共犯理論在具體型態犯罪的適用,亦缺乏類型化研究,本研究希望能就此部份有所貢獻。 而另一方面,針對不同犯行給予程度不等之刑罰,並藉由刑罰的壓力迫使企業修正公司治理對策及建立防弊機制是財經犯罪防制的重要政策。美國早已針對財經犯罪訂定明確之量刑計算標準,針對行為人的身分、犯行、吹哨者及公司是否依一定標準建立適當的防弊措施等因素,計算行為人應受之刑,以評價不等之犯行,並求企業內自主性不法防制機制的建立。尤其是吹哨者的保護問題,藉由量刑上給予吹哨者保障,政府較可掌握突破組織性的金融犯罪的罪證,然我國對於吹哨者之保障並未若美國完整,這是我國對抗財經犯罪措施的重大疏漏。本研究欲藉由實務累積之眾多案件,觀察我國法院量刑考量因素,並參考他國之建制,以求明確之刑罰標準,以催生我國他律性及自律型的防弊文化。 最後,剝奪犯罪所得,削弱犯罪誘因是財經犯罪的重要防制機制之一,然我國沒收法治寬鬆,沒收客體範圍狹窄,並無法確實剝奪財經犯罪行為之犯罪所得,同時囿於沒收客體狹窄之故,保全沒收財產措施亦不能發揮原有機能,復以我國刑罰不及法人,然結構性之財經犯罪,常以法人作為遮掩犯行及犯罪所得的工具,然而一旦犯罪所得落於法人名下,我國刑法幾無追及之可能。這將使犯罪行為人心存僥倖,並不利財經犯罪之預防。如何建制合理的沒收機制,亦是本研究探討重心。Item type:Item, 財經犯罪與共犯理論之再思考(2010) ;林志潔 ;Lin Chih-Chieh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當代財經犯罪具有結構性、國際性、長期性等特質,且行為人多為白領高階,利用組織體為掩蔽,運用其權勢,於組織內部聚合共犯,誘使內部人員違背職務進行舞弊,於組織外部結交公部門,以利益輸送方式滲入政府體系,從管制面消解犯罪阻力,並透過金融市場,結合金融、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之利,以實踐犯行。因此牽涉層級極廣,上自政府高官、公司治理高層及專業的會計、法律人士,下至公司低階職員及企業外提供帳戶掩飾不法所得之人均可能同屬一犯罪結構之內。龐大的犯罪結構,對社會影響既深且廣。台灣近年即因多起重大財經犯罪,由於眾多政經人士涉案之故,國內交易環境及經濟秩序遭到破壞,嚴重牽連台灣的產業競爭力。 由於犯罪結構龐大,而複數行為人包括公務員、高階經理人、專業人士、低階職員及人頭戶等等,又各有其獨特之犯罪態樣,對犯罪實踐有不等之貢獻,刑法如何判斷個別行為人的可罰性,以給予不同程度之非難?是財經犯罪矯治政策首要解決之問題。然我國實務對於共犯區分較不細緻,正犯、共犯區分標準各式學說並陳,並無明確的判斷標準可循。尤有甚者,一旦涉及共犯結構底下的義務犯及身分犯問題時,爭議更大。然為充分評價各身分之行為人的犯罪態樣,細緻的共犯類型劃分是首要之急,而在龐大的財經共犯結構底下,身分犯、義務犯之問題亦有研究之必要。再者,我國學說理論向來著重於共犯成立之抽象基礎理論探討,較少分析共犯理論在具體型態犯罪的適用,亦缺乏類型化研究,本研究希望能就此部份有所貢獻。 而另一方面,針對不同犯行給予程度不等之刑罰,並藉由刑罰的壓力迫使企業修正公司治理對策及建立防弊機制是財經犯罪防制的重要政策。美國早已針對財經犯罪訂定明確之量刑計算標準,針對行為人的身分、犯行、吹哨者及公司是否依一定標準建立適當的防弊措施等因素,計算行為人應受之刑,以評價不等之犯行,並求企業內自主性不法防制機制的建立。尤其是吹哨者的保護問題,藉由量刑上給予吹哨者保障,政府較可掌握突破組織性的金融犯罪的罪證,然我國對於吹哨者之保障並未若美國完整,這是我國對抗財經犯罪措施的重大疏漏。本研究欲藉由實務累積之眾多案件,觀察我國法院量刑考量因素,並參考他國之建制,以求明確之刑罰標準,以催生我國他律性及自律型的防弊文化。 最後,剝奪犯罪所得,削弱犯罪誘因是財經犯罪的重要防制機制之一,然我國沒收法治寬鬆,沒收客體範圍狹窄,並無法確實剝奪財經犯罪行為之犯罪所得,同時囿於沒收客體狹窄之故,保全沒收財產措施亦不能發揮原有機能,復以我國刑罰不及法人,然結構性之財經犯罪,常以法人作為遮掩犯行及犯罪所得的工具,然而一旦犯罪所得落於法人名下,我國刑法幾無追及之可能。這將使犯罪行為人心存僥倖,並不利財經犯罪之預防。如何建制合理的沒收機制,亦是本研究探討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