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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學評論;;Technology Law Review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llectionhdl:11536/10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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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機構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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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未遂犯──美國法著手犯的借鏡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9)
    陳秉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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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ng-Hsun Chen
    本文意在參酌美國聯邦《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EEA)與《模範刑法法典》(Model Penal Code, MPC)第5.01 條之著手犯之法制,來思考我國營業秘密法犯罪行為中的未遂犯意涵。本文指出意圖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並進而著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之資訊者,只要該行為人以為到其所取得的資訊為營業秘密,其即應負未遂犯之責。該認識之成立可基於被害單位客觀上有執行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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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公司所受洗錢及資恐風險與相應抵減風險措施研究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9)
    邵之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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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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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y-Juinn Sh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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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Hsuan Lee
    按2021 年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人壽保險公司被評估為高風險弱點產業。本於人壽保險商品係屬能積累大額資金、交易大額資金或是允許大額資金解約的保險商品類型,其提供犯罪行為人高度停泊價值,為隱匿不法資金的絕佳管道。本文爬梳產業常見疑似洗錢及資恐態樣後,認為「強化人壽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訊交流機制」、「課予人壽保險公司間接辨識實質受益人之強制性義務」以及「就違反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人壽保險公司人員,訂定合乎比例原則之過失行政責任」能有效抵減人壽保險業所受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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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併購交易簽訂的禁止聘僱條款是否合法?從臺灣競爭法角度觀之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9)
    鄭歆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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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in-Ru Cheng
    在併購交易的協商過程中,雙方或簽訂禁止聘僱條款,限制一方於交易過程進行中(或結束後)聘僱他方之員工。該條款固能防止因併購交易發生的惡意招募行為,但也嚴重限制員工到他方公司任職的轉職自由,使員工與現在雇主在薪資福利的協商上陷於談判劣勢。有鑑於現有勞動法規似未能有效規範此問題,本文嘗試從競爭法角度探討該條款的合法性。透過比較分析外國及臺灣的競爭法及相關案例,本文釐清禁止聘僱條款的相關市場範圍、限制競爭與促進競爭效果。本文主張為保障弱勢的勞工族群,該條款須為保障併購交易雙方利益且損害最小的方法時,方能認為該條款的促進競爭效果優於限制競爭效果。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委由獨立團隊閱覽員工資訊,不須限制勞工的轉職自由即能避免經營團隊利用該等資訊惡意聘僱他方員工,與禁止聘僱條款相較應屬損害更小的方法。因此除非個案中組成獨立團隊有其困難,應認禁止聘僱條款違反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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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圍籬作為拘禁措施與提審案件之審查範圍──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提字第2號與第3號裁定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9)
    劉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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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g-Feng Liu
    COVID-19 疫情肆虐期間,為避免大規模社區傳播,國家針對感染者與自國外入境者,採取居家隔離與集中檢疫之干預措施,同時輔以電子圍籬監控,藉以確保隔離與檢疫手段之執行。於此種高度干預人身自由之情況下,隔離檢疫者就上開剝奪自由之措施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然而,本文分析兩號裁定內容發現,法院一方面指摘臺北市衛生局以口頭方式所下命之隔離處分,係具重大明顯瑕疵而自始無效,惟另一方面卻又認定在此條件下,隔離檢疫者之人身自由仍未受到拘束,故難認有逮捕拘禁之事實而予以駁回。對此,法院令人費解之論述,實有割裂適用行政程序法、傳染病防治法與提審法之虞,且違反體系解釋之一致性或融貫性要求,進而破壞法秩序之穩定,喪失法律適用上之可預見性,最終將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此外,該裁定亦顯示出人身自由之保護範圍是否涵蓋心理影響、法院審查剝奪自由處分之範圍為何與公共政策之後果考量應在法院審理提審案件中扮演何種角色等三個問題。 針對上述三個問題,本文首先認為,違反電子圍籬規定處以高額罰鍰甚至係刑罰之措施,其將導致隔離檢疫者經濟上與社會評價降級之嚴重不利益,進而對其形成巨大之心理壓制,故應肯認發動電子圍籬措施係屬人身自由之剝奪。其次,法院審查剝奪自由措施之範圍,因無涉罪責認定與尊重行政機關發動剝奪自由措施之專業裁量,故不審查該措施之合目的性,而係應審查其實體理由與踐行程序之合法性,並非如傳統實務見解所稱僅審查程序合法性。最後,居家隔離者聲請提審後,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之隔離處分,倘發現其具有重大瑕疵原因而自始無效,此時法院無須受限於公共政策之防疫角度,考慮釋放當事人之「後果」並自為限縮裁定釋放之範圍。因此,法院倘認行政機關所命之居隔處分自始無效,即應立即當庭開釋隔離檢疫者,落實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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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數位經濟下逃漏稅手法論防制洗錢之對策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3)
    梁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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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g-Tyo Liang
    臺灣司法實務雖早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惟仍有若干思維殘存糾問主義色彩,尤其是對被告不利益之事項,仍遺留著職權進行主義之餘威。以累犯為例,司法實務向認為關於被告具有「累犯事實」以及「應加重量刑之事項」,屬於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法院「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660 號裁定,藉助於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所蘊涵的司法改革理路,做出震撼性的宣告:上開累犯事項,應分別由檢察官負舉證、說明責任。此一裁定,雖是最高法院擺脫職權進行主義舊例的一小步,但已足以將司法改革之路往前推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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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防制之負面新聞檢核的現況分析與建議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3)
    蔣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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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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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en-Tsu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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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en-Chih Liu
    近年來,我國在洗錢防制(Anti-Money Laundering, AML)的立法及執行上逐漸邁入正軌並與先進國家逐步看齊,國內金融機構多數都已建置基本洗錢防制系統,並配合商業資料庫提供的名單進行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與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中的姓名檢核工作。然而,在實際作業中,金融機構因姓名檢核缺失被主管機關糾正或裁罰案例層出不窮,此皆肇因於姓名檢核作業的困難性以及工作的繁重,法遵洗防單位苦於沒有科技協助只能大量仰賴人力所致。 本文依據國內實際實施的困難並針對現況進行分析,並參照國外的實際案例作法,以及符合國內情境方式引入新技術來提出建議,期望能為金融機構在採用AI 大數據等新技術執行洗錢防制負面新聞檢核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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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金流新秩序 ── FATF虛擬資產規範及 我國法制面整體建議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3)
    魏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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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h-Chieh Wei
    自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於2008年在網路上發表第一篇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比特幣論文後,虛擬貨幣就顛覆了我們對於金錢的傳統想像,金錢好像早已從那張躺在我們錢包裡薄薄的紙張,逐漸的成為一串數字、一堆代表錢包地址的亂碼及金鑰,或許我們仍習慣於現鈔帶給我們的安全感,但虛擬貨幣儼然已改變我們的世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是全球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國際規範的制定者,在2018年至2019年之際,就已提醒犯罪者喜歡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暗網(Dark Web)黑市交易、買賣甚至洗錢的趨勢,FATF遂於2019年及2020年陸續發布虛擬資產指引及虛擬資產紅旗指標等文件,希冀成為全球各國對於虛擬資產的監理及各國執法單位追查的依歸,並要求世界各國最遲應在2021年完成虛擬資產監管法規之內國法化,顯示FATF亟欲掌握虛擬資產這看不見的數字金流。我國洗錢防制法於2017年11月修正,當時已先期納入「虛擬貨幣」為洗錢防制法規範範疇,可謂「超前部署」於國際標準之前。然而隨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結束,我國獲得「一般追蹤」佳績後,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再度成為各界焦點,除須兼顧國際標準對虛擬資產之規範外,本文欲透過國際經驗,彙整歸納符合臺灣本土之法制面整體方向淺見,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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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際間之監理發展探索我國虛擬資產及央行數位貨幣之發展動向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03)
    林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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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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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ng-Shiang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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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en-Yu Lai
    我國金管會將虛擬資產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與國際間對虛擬資產有發布監理制度或明文規範相比,採取較嚴謹之監理態度。雖我國虛擬資產交易量占全球比重甚小,與實體經濟之連結度低,對整體支付系統、金融穩定及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尚無顯著影響,僅於防制洗錢及投資人保護等方面,規範可能衍生之風險,但仍應正本清源梳理虛擬資產,乃至穩定幣之發展趨勢及後續影響。若須兼顧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及使用者保障,自應建立適性監理方式並形成規範,從而確立我國對虛擬資產之定位,對特定虛擬資產作為交換媒介之可行性評估後,再依整體環境提出相應之監理制度。 至於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不論是採用中心化機制或分散式帳本技術,均應將消費者保護、確保投資人免受詐欺、誤導性陳述之影響等列為優先考量,並納入非法金融監理、國家安全之考量。整體而言,影響金融穩定之根源,未隨貨幣型態之演變而有明顯改變,雖使用實體貨幣、虛擬資產或 CBDC,於金融風險之傳遞速度上有所不同,但風險仍是圍繞於信任與資產價格。尤其不論虛擬資產或 CBDC 均為金融科技之一環,其對金融體系之衝擊程度,取決主管機關之監理態度,爰應持續對虛擬資產及 CBDC 設計縝密之監理制度,進而選擇適合我國金融體系之數位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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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網路通訊監察之水平式分階段規制──以「食肉獸系統」為主要檢討素材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09)
    劉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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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ng-Ling Liou
    本文指出,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於立法之初係以中央系統通訊傳輸作為制度設計之前提,導致其在本質上難以對應分散系統通訊傳輸之規制需求。而網路傳輸即分散系統之典型例,故本文以有網路封包補食器之稱的食肉獸系統(進行通訊監察之一種科技手段)作為主要檢討素材,藉以釐清問題之所在。再以此為前提,聚焦於數位匯流之技術性特徵,改從跨巨庫觀點為進一步的綜合分析。所謂跨巨庫,係指以數位匯流技術為代表的各類情報通訊科學技術,搭配上各式各樣的感知器或探測器乃至於各種端末,而得讓各類不同的資料庫具有可跨虛擬與實境之無限連結可能性,藉此生成一個可不斷有機成長的跨領域之巨大資料庫。政府利用此一既存的跨巨庫現象來進行偵查時,可區分為四階段,即 A 設備裝置階段、B 取得資訊階段、C 儲存累積階段、D 照合分析階段,此即所謂跨巨庫觀點。本文擬由此觀點進一步深入剖析,並提出所謂水平式分階段規制論(即區分上述 A、B、C、D 各階段分別進行不同的規制),最後以之為據,針對現行通保法提出具體之修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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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德國科技防疫措施下之個資風險與保護法制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名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09)
    彭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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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i-Jen 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