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你的天堂是我的地獄-談敵意環境 |
| 作者: | 紀佩妤 |
| 公開日期: | 23-五月-2008 |
| 出版社: | 國立陽明大學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
| 摘要: | 遭受婚姻暴力的Jenson,為了開啟新的生活而帶著孩子回到故鄉,為了扶養小孩,她選擇在一間待遇非常優渥但工作非常艱苦的煤礦場工作。礦坑是當地主要產業,也是居民的最重要的經濟來源。在這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員工都是男性的工作場裡,男性礦工們多認為這是份男人的工作,不是女性應該從事的工作,因此,靠自己勞力換取薪資的女性員工們非但沒有得到應有尊重,反而處處遭受男性員工的揶揄與捉弄。忍無可忍的Jenson挺身提出訴訟,控告男同事們性騷擾,律師Bill建議採取集體訴訟,才能有比較大的勝算。其他女工因為擔心待遇優渥的工作不保,選擇繼續忍耐,不願意擔任原告,加上被告公司以Jenson的性生活淫亂作為指控,使Jenson面臨兒子與父親的嚴重不諒解。經過律師的協助與Jenson的堅持,終於在法庭上證明Jenson是被強暴生子,而不是性生活淫亂,同時也感動其他女工願意擔任原告進行集體訴訟,最後獲得勝訴,並影響美國全國必須制定並執行性騷擾政策。(2006年,電影North Country劇情,該劇乃根據真實事件改編) 如果男上司對女下屬性騷擾是高權力的展現,那麼女上司對男下屬是否也會用這種方式來展現她的權力?Tom是西雅圖一家尖端科技公司的部門主管,原本可望接任公司副總裁,不料他的昔日女友Mary卻空降而來,此時手上的貨品又出現嚴重的瑕玭,令他一整天頭疼不已,晚上七點,Mary約他到辦公室內敘舊,竟利用機會欺身而上,挑逗Tom,依計畫要與他發生性關係,Tom倉皇而逃,當他聘請律師,準備對主管Mary提出控訴時,一切的陰謀隨之展開,瑪莉已在第二天對他提出性騷擾控訴,開啟了一連串人事風暴和商業陰謀。(1994年,電影Disclosure劇情) 山腰部落格本期談的是「敵意環境」--帶你看見不同角度下的天堂與地獄殊象。對某些人來說,有些言行代表的是樂趣、幽默、或權力的展現,但在接受者的感受卻是不舒服、甚至是損害人格尊嚴的。概括而言,「敵意環境」為性別平等議題的專有名詞,指的是一種製造敵意工作環境的行為,包括侮辱、帶性本質的笑話、性暴露、或散播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以及任何不當影響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的行為,都可以稱之為敵意環境的製造。 壹、從性騷擾看敵意環境 隨著性別平等議題的備受重視,性騷擾的問題也逐漸為人所關注,尤其有關性騷擾的三個法令頒布後,社會大眾對於究竟怎樣的行為會被視為性騷擾很是最關心的。台大社工系主任王麗容指出,多數的性騷擾者並不是很了解自己行為對他人的冒犯與侵犯,覺得「這怎麼算是性騷擾」、「有這麼嚴重嗎?」、「太敏感了吧!」、「關心不可以嗎?」、「又沒有傷到她甚麼?」這可能是真正理由、但也可能是推拖之詞,無論如何,沒有清楚的概念,確實容易觸法、侵犯他人。 一般性騷擾的定義為: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的要求,以及其他具有性意涵的口語或文字溝通,或身體行為等。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乃是性騷擾行為之主觀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倘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或不受被行為者歡迎均屬之,非以行為人主觀看法為準據,縱使行為人主觀上並不認其行為不受歡迎或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亦成立性騷擾行為;惟性騷擾行為成立與否,仍需綜整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性騷擾的分類眾多,讀者不妨直接從法理上來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性騷擾」的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若依照上述的定義,第一種的性騷擾型態為「交換利益的性騷擾」;第二種的性騷擾型式則為「敵意環境的性騷擾」,敘述如下: 第一種「交換利益的性騷擾」,是最常見的性騷擾型態,乃對他人要求性利益( sexual favor ),來換得工作、教育或服務等利益。例如:雇主要求受雇者須接受其性要求後,才能予以繼續僱用;或教師要求學生接受其約會之要求,始允諾給予成績等。 第二種「敵意環境的性騷擾」,係指以違反他人的意願,而帶有與性或性別有關言詞、肢體行為,干擾他人工作、教育或活動的進行,或製造一個令人感到畏懼、敵意或冒犯之環境而言,例如:粗鄙的黃色笑話、色情圖片的展示、性嘲弄等等,均易使人感覺到不舒服之情境。 然而,「敵意環境的性騷擾」在認定上,確實不如「交換利益的性騷擾」明確;因為,每個人的主觀感受並不相同,有的人感覺有冒犯性或不舒服,但有些人則覺得無傷大雅。因此,接下來我們會繼續就「敵意環境」來探討,究竟什麼樣的環境懷有敵意,除了可以保障自己權利外,也可以避免自己莫名奇妙成為加害人而不自知。(引自簡華明,2006) 貳、從法律看「敵意環境」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定義為: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又可分為「性別騷擾」和「性挑逗」,分別說明如下: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在我國的法律中,與性別平等關係最大的,莫過於近幾年才制定的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 從性平三法的簡表可以清楚的看到這三個法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申訴對象:(1)性別平等教育法重視的是學生的受教權,只要學生在學校被騷擾,或是加害人為學校教職員工生,均適用此法,受害人可逕向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提出申訴。(2)性別工作平等法重視的是勞工的工作權,只要是受僱者在執行職務間被他人騷擾,均適用此法,受害人可向自己的雇主提出申訴。(3)性騷擾防治法重視的是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可適用於任何環境,申訴人在知道加害人所屬單位時,得向其所屬單位提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向警察機關提出。 長期活躍於性騷擾案件處理工作的鍾宛蓉律師從她的實務經驗告訴我們(2008,摘錄於陽明大學「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例處理實務」座談會),這三項法律的適用順序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接下來,將從這三個法律中更進一步的幫助您認識「敵意環境」: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條規定: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違法情形:指學校中的行政人員或教師等權力關係人員,蓄意營造一種令當事人感到敵意、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如老師上課講黃色笑話、或出示令學生難堪的淫穢圖片、或喜歡觸摸學生的身體或身體的特定部位、或製造一些帶有性暗示的行為等,此即為敵意環境。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條規定: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 違法情形:當性騷擾沒有理由地影響到工作者的表現或產生了侮辱的工作環境。當某種行為已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不舒服或深受冒犯的情境,那麼該行為即可稱之為製造敵意環境的行為。例如男性講黃色笑話,眾人訕笑,使在場女性深感困窘、不舒服,此即為敵意環境。 三、性騷擾防治法: 法條規定: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 違法情形:當某種行為已足以損害他人(此人非學生身份與事發時間亦不在執行工作期間)人格尊嚴,造成此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不舒服或深受冒犯的情境,例如朋友一同前往 KTV 唱歌,某男性譏笑女性穿著暴露,似乎招蜂引蝶等言語,在場之人哄堂大笑,使被騷擾者感受被冒犯,此即為敵意環境。 參、從「敵意環境」看生活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各項演講及研討會中,常可以聽到男士們的困擾「天吶!以後要怎麼跟女生互動?」、「法律講得很繞口,在生活中究竟要怎麼判斷?」「我可以怎麼檢視自己的行為啊?」從文獻中可以歸納出實務上常見的性騷擾,可分別為語言、非言語、與身體上的性騷擾態樣來檢核,除了上述檢核表的內容外,輔仁大學法律系吳志光教授(2008,摘錄於陽明大學「鹹豬手有沒有」講座)提出另一個簡單的檢核方式:「你現在對對方做的事情,你能接受別人對你的母親/姊妹/女友(或妻子)/女兒…做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是不恰當的。 「當你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時,你的天堂就是別人的地獄!」性平三法不斷倡導的立法旨意乃是「尊重」,也許你會覺得自己在這些法令下失去了部份的自由,但別忘了自由主義者Hayek在<自由憲章>中所提的--「自由的基礎,乃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當我們在享有自由或愉悅時,不妨停下來傾聽他人的感受,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覺得沒什麼了不起的事,就認為別人也應該也是如此。每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差異性」,這也是為什麼性騷擾的認定著重在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而不是行為人有無性騷擾意圖的主要原因。 時光之輪不停地滾動,過去一些習以為常的情境開始被重新檢視,隨著我們對知識的涉獵增加,培養出更宏觀的眼界,如何用自己的言行對社會發出正向的影響,是身為知識份子陽明人當仁不讓的,如同張曉風教授在1975年對陽明人發表即席演說時的期許:「孩子們,求全能者以廣大的天心包覆你們,讓你們懂得用愛心去托住別人。求造物主給你們內在的豐富,讓你們懂得如何去分給別人。某些人永遠只能收到醫療費,我願你們收到的更多──我願你們收到別人的感念。」 願陽明人都能用愛心去托住別人,懷著內在的豐富,以得到別人的感念為榮! |
| URI: | http://hdl.handle.net/11536/164923 |
| 期刊: | 陽明電子報 YMNEWS |
| Issue: | 152期 |
| 顯示於類別: | 陽明電子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