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metadata record
| DC Field | Value | Language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張麗君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5-12-22T06:48:14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25-12-22T06:48:14Z | - |
| dc.date.issued | 2011-11-07 | en_US |
| dc.identifier.uri | http://hdl.handle.net/11536/166302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敬誠於中、禮形於外,如何接觸不會動輒得咎? 時至民國100年,台灣已進入追求性別平等的社會,適用不同場域的相關的法規也建置相當完整(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但由於現今社會肢體碰觸的機會多,其意義也相當多元,如握手親吻擁抱等國際社交禮儀、搭乘捷運等公共交通工具、舞蹈演戲等課程活動、游泳或球技等姿勢指導、搜身酒測等警察執行勤務、指壓按摩&協助更衣換藥等復健護理需要…; 若沒有對性騷擾有充足的認識,一則擔心逕將所謂「逾矩」的肢體碰觸一律淪為有刑事制裁或行政罰的性騷擾申訴,浪費許多社會成本;另一方面恐因誤解性騷擾相關法律對被害人感受及身體自主權之保障與申張,將使人際間交往動輒得咎,拉開性別間鴻溝加深對立狀態,距離我們追求友善校園/友善職場/友善世界更加遙遠,本期山腰部落格擬以媒體報導實際案例來對性騷擾的立法精神與實務處理多一些認識。 一、案例說明─ 基本案例(A): 台中市一名周姓獸醫師7月中旬參加中興大學獸醫系同學會,用餐結束後他和3名女同學一起合照,為了表示熱絡,他把左手搭在旁邊呂姓女同學的肩上時間大約0.5秒,沒想到這時呂姓女同學突然用右手肘把他推開,還用腳踹了他一下,在場同學一片錯愕,周姓獸醫師也嚇得趕緊跑到前面,尷尬地完成合照。呂姓女子覺得自己被侵犯,氣得報警控告周姓獸醫師性騷擾。(2008年9月2日東森新聞台中報導) 問題提出: 周獸醫師是否構成性騷擾?何謂性騷擾(要件)?如何判斷性騷擾中不受歡迎(不舒服)之要件? 衍生案例(B): 一名葉姓女大學生,今年2月份在高雄市春節園遊會玩高空彈跳時,由男性工讀生替她裝上胯下安全吊帶,因工讀生一句「腿開開,我比較好弄」,讓葉女當場感受到被侵犯,覺得是故意開黃腔騷擾她,雖然當場並未回應,但事後卻提出性騷擾申訴。遊樂業者說,德國高空動力彈跳最重要的安全措施就是要繫牢胯下吊帶,工作人員會告訴玩家一定要張開雙腳才可以玩。(2008年9月23日自由時報高雄報導) 衍生案例(C): 97年8月間,葉男認識一名辣妹後,立即被其外表所吸引,希望對方能夠當他的女朋友,約她到台中市一家卡拉OK店唱歌。兩人原本相談甚歡,由於該女子穿著短褲並露出大腿刺青,對葉男很有吸引力,趁著幾分酒意,以觀察其刺青為由、撫摸其大腿,引起該女子不滿。之後又繼續騷擾該名女子,先是打電話給對方,在電話中撥放A片中的情色配音,後來又打電話給辣妹稱:「在睡覺時有沒有穿衣服?好想抱妳!」等話語,被害女子擔心繼續被騷擾,憤而提起告訴。對於摸大腿之舉動,葉男認為,該女子穿著短褲,他是摸「露在外面的地方」、沒有「探人隱私」(2009年4月30日中國時報報導)。 二、問題思考─ (一) 法制規範性騷擾有二:敵意型(性挑逗、性威脅)與交換型性騷擾(性賄賂),屬於行政罰或民事責任,如罰鍰、記過、開除、賠償。 (二) 敵意型性騷擾要件: 不受歡迎(不舒服的心理狀態)─其判斷標準 (1) 被害人心理主觀感受為準:有利於建構人際尊重的基本界限,也是性騷擾的 基礎,但恐怕壓縮人際互動。 (2) 加害人心理主觀意圖為準:有利於真正的加害的制裁,但加害人必然逃避而 且不易證明。 (3) 客觀一般人平均感受:有利於架構人際的標準,但騷擾的制裁機關多屬行政 單位,如何提出一般標準,本身就是難題。 (4) 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案件的基礎,參酌加害人的意圖,並參考客觀狀態與環境綜合判斷。 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表示於外且加諸於被害人)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破壞或損及生理或心理人格之完整) (三) 性騷擾如涉及A.乘人不備:暫時性之行為,B.觸摸親吻或他人隱私部位:胸部、私處或其他不容他人碰觸之身體部位,則成立性觸摸罪(犯罪行為)。 (四) 性騷擾(性挑逗)具可處罰性係來自對於他人人格的不尊重(侵害),如屬於友誼或者將來友誼間的試探性互動,也有可罰的危險性,則法律有過度侵入人際互動之虞,值得思考。 (以上案例說明與問題思考整理自http://www.wretch.cc/blog/donglain/569435) 綜上所述,凡憲法保障人民有告訴的權利,本文三案女當事人皆不例外,但除C案之外,A、B兩案皆難構成性騷擾,說明如下: 一、 蓋搭肩拍照、裝置褲下安全吊帶要求張腿操作,雖不受A、B女歡迎,須尊重其不舒服感受,惟仔細審視該言行是否伴隨其他輕浮挑逗等非語言訊息(如搭肩的力道&碰觸部位、「告知腿開開我比較好弄」時的口氣語調眼神)將是判斷此舉是否有具性意味之重要關鍵,否則該舉措就停留在一般中性的動作/語言、工作所需用語的層次。如同98年9月底執行酒測勤務的員警對開車的藝人郭靜純說:「來,妳先下來吹一下!」本是必要的工作用詞,但因為借機揶揄問她「妳應該有吹過吧?」當下員警比出握住東西的姿勢後和其他夥伴互使曖昧眼色相視大笑,而明顯具備開黃腔之嫌疑。 二、 再者,參酌A、B案當事人在事件發生的意圖,以及該行為對他人之生心理及人格尊嚴完整的影響程度。 三、 最後進一步以「合理人之標準」檢視,在此時台灣的價值觀下,A案呂姓女同學及B案葉姓女大生對搭肩拍照、要求張腿操作安全帶之負面感受,是否為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人常有的合理感受,倘若多數人不會認同A、B案當事人之前開言語為性騷擾,則被害人之主觀感受沒有通過客觀檢驗之標準,那也就沒有所謂動輒得咎、碰一下就鬼叫鬼叫的擔心與害怕了。上述AB兩案雖不構成性騷擾,但申訴終究有其正面的意義,更加提醒人們在學校、職場、社會上與人際互動時需覺察自己的遣詞用句、言行舉止,必要時及時修正與道歉,以避免不必要的衝突和誤會。 總之,知識就是力量,不讓自己成為加害人/被害人/共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敬誠於中禮形於外,「尊重」永遠是人與人之間相處最好的美德與應對上策! | zh_TW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en_US |
| dc.publisher | 國立陽明大學 | zh_TW |
| dc.publisher |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 en_US |
| dc.title | 100年11月山腰部落格 | zh_TW |
| dc.type | Historical News | en_US |
| dc.identifier.journal | 陽明電子報 | zh_TW |
| dc.identifier.journal | YMNEWS | en_US |
| dc.citation.issue | 225期 | en_US |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YMNEW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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