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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陽明電子報編輯小組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5-12-31T08:06:28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25-12-31T08:06:28Z | - |
| dc.date.issued | 2012-06-05 | en_US |
| dc.identifier.uri | http://hdl.handle.net/11536/166490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為了讓大家瞭解著作權的合法使用,教務處舉辦101年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令說明會,邀請到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張桂芳律師,於5月30日下午在醫學一館一樓大廳舉行演講,講題為「校園著作權」。張桂芳律師將大家對著作權使用的困惑,用簡單的比喻和案例來解說,既專業又易懂,讓聽眾對著作權的合法使用更加瞭解。 張律師先以素材說明,只要是「人類所為」、「具創作性」與「具個別性」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小朋友的塗鴉畫作,因為具有以上三個特質,所以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另外,法律條文;通用的符號、標語;單純宣傳事實的新聞報導(內容僅對事實進行客觀地描述,而無記者自己的價值判斷或批判在內,如「明天颱風來襲」);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不經他人同意就用他人創造出來為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所準備的試題,雖不侵犯他人著作權,但可能會侵害他人受其他法律(例如民法)所保護的權益。 在觀念、思想素材的著作權方面,法律是採「思想」與「表達」分離的原則。只要將思想訴諸文字或其他表達形式,無論是圖片、圖表或照片、影音等,先「表達」出來的人,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保護「表達」,「思想」則由專利法等其他法律來保護。還有「編輯著作」(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和「衍生著作」(將既有的作品以翻譯、編曲、拍攝影片等創造性的方式,產生新著作)都會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像連續劇中小三劇情的老梗,就不在保護之列。一般來說,自然人的著作,在著作人死亡後50年就屬於公共財,但攝影、錄音、視聽及表演著作,在公開發表後50年,即使作者還健在,仍會進入公共領域。 著作權有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不能授權的,但是「著作財產權」屬於權利人專有,可以用買「正版」的方式獲得授權,也就是以一定的對價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是同意的範圍包括:對象、場所、時間、目的…等,所以使用者超過同意的範圍就是侵權。有些同學會將他人的東西複製再放置網路上。這就侵犯到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著作財產權人可同時要求兩項賠償。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部分,常會衍生問題,這時法官就會依個案判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者,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複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最容易出問題的是數位教材上網教學部分,老師必須證明教材與教學內容的關聯性及必要性,還有使用的質量(最好不超過全書的10%),也不得影響著作的核心市場。引用數位教材時,最好先與權利人溝通並取得授權,儘量減少引用比例或改用超連結,降低圖片解析度,註明作者姓名與出處。這些都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應該注意的地方。 「著作權法」是個複雜的法律問題,但是張律師卻利用2個小時,清楚得解說了許多重點。她的演講為大家上了寶貴的一課。 | zh_TW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en_US |
| dc.publisher | 國立陽明大學 | zh_TW |
| dc.publisher |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 en_US |
| dc.title | 「校園著作權」說明會 | zh_TW |
| dc.type | Historical News | en_US |
| dc.identifier.journal | 陽明電子報 | zh_TW |
| dc.identifier.journal | YMNEWS | en_US |
| dc.citation.issue | 238期 | en_US |
| 顯示於類別: | 陽明電子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