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從案例談如何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 作者: | 心理諮商中心 |
| 公開日期: | 23-十月-2012 |
| 出版社: | 國立陽明大學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
| 摘要: | 為保障基本人權,服膺《憲法》精神, 專家學者經過多年努力,終於催生了《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於2004年6月23日公佈。此法的公佈,明顯有助於性別平等觀念之推展、人身安全權之保障及身體自主權之覺知;然而觀之校園現狀,仍有學校教師由於法源基礎薄弱、或危機敏感度不足,錯過事件處理時機,致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 【案例分析及研討】 以下舉一案例,分析其除了違反法律條文外,還可能擴為更大校園危機事件之理由做系統歸納,希望有助於各校在面對相關問題時之處理態度。為謹守保密原則並保障相關當事人權益,將隱其姓名、學校、並微調事情樣態。 一、學校處理方式摘要: 某校A姓男科任教師,長期以來以口頭、手機、簡訊等方式對其任教班上一B姓女學生表示傾慕之意,女學生害怕之餘,曾告知級任老師,級任教師勸告該男姓教師不可再做此事。一次假日,A姓男老師以慰勞及獎勵之名,邀此班上四位女學生出遊,B姓女學生亦在其中。出遊當晚,A姓男老師支開其他女生,進入B姓女生房內,再以言語挑逗女同學,經女同學拒絕後,男老師不得已離開。隔日驚慌之女學生將此事件再次告知級任老師。級任老師此時知事態嚴重,進而告知主任。接獲報告之學務主任依《性平法》規定程序,提請校長在三日內召開委員會,決定本案是否受理。豈知校長竟答以「不要通報,更不要組調查小組,以免事情洩漏有損學校名譽」。最後學校以私下了解方式,在男老師承認事實後,勸其自動請辭,離開學校。 二、處理方式所隱含之危機分析 危機(一):被勸告離職之A姓男教師,未來有可能反咬學校違反行政程序,亦即「未經正式調查程序之查證,即以威逼利誘手段脅迫離校」,此時學校將百口莫辯! 危機(二):自動離職,擁有離職證書之男老師,可繼續前往他校任職!且因未被懲處及接受性別意識課程培訓(性平法25、31條),未來再犯率甚高,若再次傷害任教學校他人,此後果將由誰承擔?若前案被揭發,學校處理程序之爭議,浮上檯面之後果,將較原本「害怕事情洩漏,有損學校名譽」後果嚴重。 危機(三):尚未醒覺錯誤之男老師,若因不滿B姓女學生提出的申請,基於報復心理,不僅女學生受害機率高,學校也將因違法,而難逃媒體更嚴重之討伐,此應是原本擔心「因為受理正式調查而為媒體所知」之校長所始料未及。 危機(四):身心遭受傷害之女學生因未經專業調查的輔導建議(性平法31條),而無法獲得充分之諮商與輔導資源,嚴重戕害此女生權益,甚或未來發展。 三、校方應依法處理之時機建議: 時機一、B姓女學生第一次告知級任教師時,級任教師就應以檢舉人身分告知學務處,請其積極處理(性平法28、29條)。 時機二、出遊之後當級任教師以檢舉人身分告知學務處時,學務處應通報上級機關並陳請校長召開委員會(性平法30條)。 四、校方應依法處理之過程建議: 級任教師協同女學生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之方式有二:由女學生寫申請書;由級任教師以檢舉人身分提出申請。 學校之「申請書或檢舉申請書」應有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簡述格式之設計,並請申請人或檢舉人詳列真實姓名、身分證號碼。 「申請書或檢舉申請書」內容,既有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之簡述,校方接獲報告,不需再對女學生做太多真相之了解,以避免將來正式調查時之二度詢問,造成女學生困擾(性平法22條)。亦即校方應於接到申請書或檢舉申請書之24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性平法21條),而非再找女學生及男教師了解真相後,才通報校安中心。 學務主任在接獲申請書之第一時間即以「1、口頭並校內簽呈(乃筆者個人實務經驗之建議);2、申請書或檢舉申請書」進入校長室向校長報告。簽呈內註明申請事由,三天內召開委員會之法源依據,並確保申請書之已校對無誤。如此不僅讓校長明確了解依法之處理過程,免去口頭說明之模糊,也免掉校長因不了解法源而擱置案子之情況發生。主任既兼顧了行政倫理,謹守法源規定,也確保自己與校長職責,避免危機擴大。 召開委員會後,若委員們「同意受理案件」,如事實真相未明,則「應組調查小組」,進入正式調查程序(性平法30條)。依規定可組3至5人調查小組,其中三分之一需為教育部專業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學校若未有完成培訓之人員,則需有外聘調查委員,除了提供專業指導外,更能以公正客觀態度處理,避免「同校之情誼困擾或疑慮」。若案例較為複雜,即使校內已有專業人員,亦可考慮外聘人員加入,以求更為客觀有效。 調查結束應有完整調查報告(性平法31條),除相關懲處建議外,內容還可明確列出:對行為人的懲處建議、對受害人的諮商輔導協助、對學校委員會的建議、對學校設計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規劃的建議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危機處理」之具體策略】 正式處理程序由專業調查人員依法處理,任何過程公開明朗,任何人都無法質疑,因此謹守法源,以化解危機,始為上策!教育非萬能,教育單位之情事紛擾,其實反而凸顯教育事業之可貴。很少人會因一團體中少數教師的犯錯而全盤否定學校。反倒是未處理得宜之校園事件,才可能引發外界對學校專業能力不足之質疑。以下謹提出危機處理之具體策略: 校長及行政主管應熟悉《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具備面對事件時之積極態度。 擬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計劃」培養全校師生相關知能,使具備危機處理共識。 社區及家長能力之培養可促進危機之預防,以及危機處理過程之支持。 從受理案件起,即應發揮行政協調功能,避免相互推諉或獨自承擔業務之無奈。 【結語】 總之,基於學生受教權之維護,身體自主權之堅持,教育工作者應深黯《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內涵精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基本法規,並堅持以下原則: 首先,需持續建全並強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同時策略規劃如何提升個別委員之性別意識,使具備「規劃並審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計畫」之能力,以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推動。其次,當事件發生時,審慎推選調查委員。個別委員均具有性別意識,並依法涵蓋不同的性別與專業背景,調查後委員經過充分討論形成共識。第三,在調查過程中,確定申訴人身旁有好友或專業諮商人員提供心理與實質的支持。第四,藉由事件調查的機會,增加性騷擾相關資訊的流通、創造相關議題討論的情境,盡力進行機會教育。最後,視調查為手段而非目的,調查結果著重教育歷程而非僅是責罰與懲處,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 ◆本文節錄自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47期,「如何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作者:楊心蕙老師(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屆委員)。 |
| URI: | http://hdl.handle.net/11536/166625 |
| 期刊: | 陽明電子報 YMNEWS |
| Issue: | 247期 |
| 顯示於類別: | 陽明電子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