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作者: 陽明電子報編輯小組
公開日期: 25-一月-2017
出版社: 國立陽明大學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摘要: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三項,及教育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新進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人員每3年應接受至少3小時再訓練。違反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URI: http://hdl.handle.net/11536/168389
期刊: 陽明電子報
YMNEWS
Issue: 344期
顯示於類別:陽明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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