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美國專利法非顯而易知性之實證研究:相同條件下的客觀指標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Non-obviousness of US Patent Law:The Objective Indicia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
作者: | 劉懿嫻 劉尚志 科技法律研究所 |
關鍵字: | 進步性;顯而易知;後見偏差;相乘效果法則;TSM 法則;顯可嘗試法則;輔助性判斷因素;實證研究;obviousness;hindsight bias;synergy test;TSM test;obvious-to-try;secondary consideration;patent;empirical study |
公開日期: | 2008 |
摘要: | 非顯而易知性的判斷標準,一直是美國專利法實務與學界想要嘗試解決的問題之一。本文認為,由於客觀證據與時間因素,可呈現出發明當時的狀態,因此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3 條的文義要求,而應被優先考量。因此本文嘗試將最高法院於Graham 案中提出的「輔助性判斷因素」,加入美國學界所提出之「時間判斷法」判斷架構中,主張若有客觀證據可證明,同業與發明人面臨相同的發明條件,卻只有發明人成功解決他人無法克服的需求,則發明即可合理被認為非顯而易知。本研究之最大貢獻在於克服先前判斷標準之判斷困境,特別是在KSR 案中仍未解決的後見偏差問題。 為驗證本文觀點之可行性,本文進一步以質性的案例分析法,研究現行實務判斷標準之代表性案例共七件,說明相較於既存標準而言,本文觀點的運用是否更加合理。本文發現,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本文提出的觀點在多數案件中均達到與原判決相同的結論,並且論理更加細緻而具有說服力;而依據本文觀點無法導出相同結果的案件,則論理前後矛盾而具有相當的爭議性。 然而在本文選取的案例之中,有將近半數的案件,背景事實中並未提供相對足夠的客觀指標以進行本文觀點的完整分析。因此,實務上對於客觀指標是否確實難以舉證,尚待進一步的研究與觀察。 |
URI: |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GT009538511 http://hdl.handle.net/11536/39341 |
顯示於類別: | 畢業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