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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uthor王錫成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WANG,XI-CHE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林君信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丁承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LIN,JUN-XI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DING,CHENG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4-12-12T02:08:32Z-
dc.date.available2014-12-12T02:08:32Z-
dc.date.issued1990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792457008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hdl.handle.net/11536/55369-
dc.description.abstract筆記型電腦聯盟,為國內首次大型策略聯盟之個案,因此,許多人關心的是: 此一聯盟是如何形成?形成之後如何組織、管理?曾遭遇何種問題及解決方式?外界 之質疑是否真實及正確?對後續聯盟之籌組應如何改進?等問題,因此,針對上述重 點,本研究以個案分析方式,進行研究探討,以便深入問題。 除此之外,本研究有希望瞭解在進行了此一聯盟個案之後,業者之後續參與需求情況 ,此一部份,為求客觀分析,因此以問卷調查及統計分析方式進行,並配合前述個案 分析結果於第五章提出綜合性之建議。 研究結果之綜合建議如下: 一、與公營單位共同籌組聯盟方面: a)公營單位以本身具“公共財”之角色而言,何種聯盟應參與(介入),宜發展出一 合理之評估模式,以免資源誤用,或效益不高。 b)民間企業在與公營單位合作方面: 工作範圍、經費、權責需相當,並作合理要求,不宜有“公營單位與國庫相通”之想 法。 二、民間企業互相聯盟方面: 國內業者個體資源有限,在目前先進國家均大量採用策略聯盟之情況下,國內業者宜 摒除私見,培養默契,嘗試自行合作,以增強國際競爭力。 三、政府配合方面: a)美國為增加策略聯盟活動之彈性,於1984年別訂【共同研究開發法】,以澄清企業 對反托拉斯法之疑慮,我國目前公平交易法已於作十年二月四日公佈,預定一年後生 效;其中若干條文(十四條,十九條. . .)對策略聯盟已有限制,據聞政府相關單位 已著手另訂特別法(暫定名稱:產業技術發展法)以資因應。 期望此法能於八十一年二月前公佈,以免正當之策略聯盟活動遭受抑制。 b)美、日、歐各國政府均有正面推動聯盟之活動,如歐洲EEC 的ESPRIT(參閱二章二 節二項)及日本國家委託產生之大型公營與多數民間廠商進行之Sunshine,Moonlight 等計劃。 因此,政府除提昇科技,進行大型科技專案之外,對增強產業短期產品競爭力方面, 亦可考慮推動共同研究計劃,此種方式,或許是政府由工業局提供“研發配合補助款 ”外的另一可行選擇。zh_TW
dc.language.isozh_TWen_US
dc.subject中華民國zh_TW
dc.subject筆記型zh_TW
dc.subject電腦策略zh_TW
dc.subject聯盟個案zh_TW
dc.subject1984年zh_TW
dc.subject反托拉斯法zh_TW
dc.subjectSUNSHINEen_US
dc.subjectMOONLIGHTen_US
dc.title中華民國筆記型電腦策略聯盟個案分析與後續參與需求之研究zh_TW
dc.typeThesisen_US
dc.contributor.department管理科學系所zh_TW
顯示於類別: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