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美國機場噪音管理法規之探討:聯邦飛航規則第36 , 91 , 150及161號之相關部分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U.S. Airport Noise Management Measures : FAR Parts 36 , 91, 150 and 161 |
作者: | 劉英杰 Liu, Kline In-Jey 韓復華 Han Anthony Fu-Wha 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 |
關鍵字: | 機場噪音;航空噪音防制;美國噪音防制;Airport Noise;Aviation Noise Abatement;U.S. Noise Abatement |
公開日期: | 1996 |
摘要: | 有鑑於國內研究文獻少有探討機場航空噪音防制法規與其管理體系,本研 究藉由蒐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訂定之聯邦飛航規則(FAR)第 36 , 91 , 150 與 161 號等噪音防制行政法規及相關法案加以分析,並比較 我國機場噪音防制法律與法規條文,以探討我國現行機場噪音防制法規之 架構與措施。自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航空法案」(Federal Aviation Act)修正案,授權 FAA 管制航空器產生之航空噪音,FAA即依 此制訂聯邦飛航規則第36號「航空器機型與適航認證噪音標準」之航空器 噪音認證標準,管制各類航空器不得超出所規定之噪音上限值。之後, FAA又根據1979年之「航空安全與噪音防制法案」(Aviation Safety and Noise Abatement Act)制訂第150號「機場噪音相容性規劃」聯邦飛航規 則,用以鼓勵公用機場單位提出機場周圍地區噪音相容性之土地使用規劃 。同時,美國國會亦於1982年制訂「航路與機場改進法案」(Airway and Airport Improvement Act),規定經 FAA 審核通過之機場噪音相容性計 畫,即可申請「機場改進計畫基金」(AIPF),用以補助該計畫之研發或 執行部份費用。而1990年所訂定之「航空器噪音與容量法案」(Aircraft Noise and Capacity Act),則促使 FAA 修訂聯邦飛航規則第91號「一 般操作與飛航規則」之營運噪音限制部份,規定分期汰換全國航空噪音較 大之航空器,並禁止第二噪音等級之次音速噴射機於1999年12月31日以後 營運;此外,並制訂第161號「機場噪音與進出限制之公告與核准」聯邦 飛航規則,規定機場經營者(airport operators)於研擬管制航空器進 出機場之噪音限制時,需兼顧環境品質與經濟效益。再者,本研究亦探討 我國與美國現行機場噪音防制法規之差異,分別從法規架構與措施執行兩 方面,檢討目前我國機場航空噪音防制之缺失,發現我國僅以「噪音管制 法」為母法,防制全國各產業所產生之噪音,於防制機場航空噪音方面, 該法授權環保署與民航局針對航空器之噪音防制,共同制訂「民用航空器 噪音管制辦法」與其「標準」,但尚無規定直昇機之噪音管制標準;而針 對機場周圍地區之噪音防制,僅由環保署訂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 制辦法」,除無法源基礎外,亦無民航局參與制訂,該辦法並規定民航局 需執行機場周圍地區噪音防制措施與補助設置防音設施。本研究建議當務 之急除健全相關法規制度外,應儘快訂定直昇機之噪音管制標準,並擬定 相關因應措施,避免美國於1999年底全面汰舊第二噪音等級飛機對我國可 能造成之衝擊。 |
URI: |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850118030 http://hdl.handle.net/11536/61548 |
顯示於類別: | 畢業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