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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uthor郭晁坤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Chau-Kueen Kuo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曾正權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Tseng-Chuan Tseng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4-12-12T02:26:00Z-
dc.date.available2014-12-12T02:26:00Z-
dc.date.issued2000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890457055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hdl.handle.net/11536/67443-
dc.description.abstract台電輸變電工程設施衝突事件之探討 研究生:郭晁坤 指導教授:曾正權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摘 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民眾對輸變電設施工程的抗爭,從以「求生存」為出發點演變成一種求「生活合理化」的意識型態。在民國70年之前,輸變電設施工程的興建幾無抗爭的發生;之後,則由零星的個人抗爭,演變至群體的抗爭。目前,輸變電設備在備用不足的情況下,加上抗爭造成輸變電工程建設嚴重地延宕;因此,只要輸變電系統發生異常,台電不僅在電力的調度受到嚴苛的考驗,嚴重的更帶給產業界及社會大眾極大的損失,729及92I大停電即是例證。 本文以現代衝突理論學家達倫道夫及寇舍的衝突理論作為本研究之基礎,並將衝突視為一種過程-衝突的成因、衝突團體的形成、衝突群體的變化及衝突的結果-來探討輸變電設施工程的衝突。衝突成因根源於輸變電設施工程興建過程所根據的國家法令、制度的操控與民眾在生活世界中的認知脫勾,換句話說,是社會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衝突;衝突團體則是因設施附近的民眾認為電力將對環境產生負面的影響所形成;至於衝突團體變化,衝突的調節一方面台電受到本身的條件限制-必須在國家的法令基礎上處理衝突,一方面往往受到地方的政治勢力的牽動,台電不易掌控衝突的變化。而衝突的結果,在台電方面,設備上力求改善與更新以事先預防衝突;在法令上力求建立較強的解決衝突基礎。在民眾方面,台電處理抗爭結果無法滿足民眾的訴求,致衝突週而復始的發生;另因地方政治勢力的介入,部分衝突則為權力、金錢所制約。 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台電所面臨的抗爭很難以理性的辯證達到共識而終止抗爭,因此為強化解決抗爭的基礎或降低抗爭強度,除在立法著手外;台電一方面應將電力設施的興建與設施附近地區及地方的發展融合,一方面應擅用社會技術資源,將部分工程改採統包方式興建,在統包商追求最大利潤的條件下,工程從規劃、設計到施工不僅可考慮最佳搭配,以減少施工時與民眾的衝突,而且將抗爭調節由統包商負責,將民眾對制度的抗爭轉變成群體問的利益衝突,以增加衝突調節的彈性空間。zh_TW
dc.language.isozh_TWen_US
dc.subject營運績效zh_TW
dc.subject衝突理論zh_TW
dc.subject抗爭事件zh_TW
dc.title台電輸變電工程設施衝突事件之探討zh_TW
dc.titleA Study on the Conflict of Tai-power Transmission and Substation Projectsen_US
dc.typeThesisen_US
dc.contributor.department經營管理研究所zh_TW
顯示於類別: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