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危害性化學品通識教育訓練】
作者: 陽明電子報編輯小組
公開日期: 21-八月-2017
出版社: 國立陽明大學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摘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雇勞工依實際需要,除應接受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從事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再增加3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依規定參訓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URI: http://hdl.handle.net/11536/168581
期刊: 陽明電子報
YMNEWS
Issue: 356期
顯示於類別:陽明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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