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線電視系統業的形成:「法治化」與「集中化」
The Formation of Cable TV Systems: Regulation and Concentration
作者: 鍾明非
Chung, Ming-Faye
崔家蓉
Tsui, Chia-Jung
傳播研究所
關鍵字: 有線電視;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法;有線電視的法治化;有線電視系統所有權的集中化;寬頻事業
公開日期: 1997
摘要: 「有線電視法」中定義的有線電視是:「指以舖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收聽。」由於有線電視線纜必須直達收視戶家中客廳,所以經營有線電視事業光是硬體舖設成本動輒就以數億元計。有線電視之所以被認為是一種自然獨佔的產業,原因即來自於此一資本高度密集的特性,經濟力量運作的結果,最後必定造成整個市場只有一家或二家廠商。 從地形偏僻地區為了改善收視無線電視台節目訊號而架設的「社區共同天線電視」、稍晚一點開始出現在都市地區的「第四台」、到民進黨人士為了向國民黨爭取分享廣電資源而在全台各地打著 「民主台」旗幟所成立的第四台,就是在「前有線電視法時期」經營有線電視的三種播送系統型態。 70年代起民眾在累積財富之餘,產生尋求更多更豐富的娛樂及資訊管道的慾望,製造出娛樂市場的利潤商機,第四台以其相對於「三台」較豐富的軟體選擇(及自由言論空間),因而迅速流行開來。但81年5月「著作權法」通過後,高昂的節目版權費用刺激系統市場展開所有權的集中化運動。按著82年底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要求所有的第四台業者登記取得臨時營業許可證,轉型為「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台灣的有線電視產業從此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國家機器於72年起開始研究在國內鋪設有線電視系統的可行性。一直要到七十年代中期受到外國直播衛星電視風行台灣的刺激,決定開放有線電視業合法經營。79年行政院開始「有線電視法」的研擬工作,81年「有線電視法草案」完成並送交立法院審議,最後於82年7月立法通過。「前有線電視法時期」的三種播送系統經營型態至此全數正式納入政府的管理架構之下,完成系統業的 「法制化」過程。 「有線電視法上通過後,系統市場經歷了一波又一波的劇烈整合,也就是所有權的「集中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84年底「和信」與楊登魁結束合作關係、以及85年初「羅文嘉打零分事件」兩件事,微妙地成為「和信」和「力霸」朝代更替的關鍵。85年8月楊登魁因為政策掃黑而遠走海外,「力霸東森」的王令麟重金接手楊登魁原來在台北市經營許久的龐大版圖,並進而以此為根據在全台各地大舉擴張系統勢力,使得「力霸東森」集團一躍而為系統市場上的霸主。 到87年8同為止,全台灣的系統只剩97家:其中「和信」主場經營的有21家、「力霸東森」主場經營的有25家,總計46家,佔全部系統的47.4%;兩大財團的訂戶佔有率分別是「力霸東森」48.1%、「和信」18.0%,合計高達66.2%。去年度台灣有線電視市場光是系統的訂費收入部分就創造出191.57億元的產值,而這顯然還不是場內玩家的主要目標,電信事業及寬頻網路才是未來真正的主戰場所在。
URI: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863376002
http://hdl.handle.net/11536/63404
顯示於類別: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