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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uthor黃子釗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Tz-Jau Hua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曾正權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Tseng - Chuan Tseng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4-12-12T02:23:43Z-
dc.date.available2014-12-12T02:23:43Z-
dc.date.issued1999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880457055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hdl.handle.net/11536/65999-
dc.description.abstract許多廠商以搭售的方式來促銷其產品以獲致最大利潤,廠商一旦實行「搭售行為」之後,買受人的購買自由便有所剝奪,被搭售產品市場的交易秩序亦有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的破壞,並且可能出現阻礙新競爭者進入市場等等不利狀況的出現,因此各國競爭法都把廠商的「搭售行為」納入法規範當中。然而,「搭售行為」確有其行銷上、經濟上的正當考量,不全然會因為「搭售行為」的實施而導致造成妨礙競爭的不利狀況出現,因此各國競爭法也沒有全面禁止「搭售行為」。 從我國公平會與美國實務處理的相關問題可知「搭售行為」仍有其價值。我們生活隨時隨地都受到「搭售」或「變形的搭售行為」包圍,從法律與經濟的角度分析「搭售行為」分別有其優缺點。法律分析的目的性解釋法條,其過程固然明確方便,然而不免失之於武斷;經濟分析建構理論上的各種假設,固然可從各個面向角度思考,然而亦有無法完整解釋動態現實的遺憾,是故希冀單純從法律面或經濟面去研究搭售問題可能皆各有所偏,倘若兩者能配合,確實比較可行,不過必須注意搭售產品越來越多樣且多變之趨勢,未來對於技術上的理解可能必須一併納入法律與經濟分析的思考模式當中。 我國公平會對於搭售的審理經驗尚且不多,然而商業運作對國家經濟發展又息息相關,因此公平會對其尚不十分熟悉的搭售問題,不需過度干預,如有介入市場必要時,則嚴格公正執法,讓公權力得以伸張,讓商業運作機制更為順暢。zh_TW
dc.language.isozh_TWen_US
dc.subject搭售行為zh_TW
dc.subject法之經濟分析zh_TW
dc.subject反托拉斯法zh_TW
dc.subject公平交易法zh_TW
dc.subject合理原則zh_TW
dc.subject當然違法原則zh_TW
dc.title搭售行為之法律經濟分析zh_TW
dc.titleThe analysis of law and economic on tying arrangementsen_US
dc.typeThesisen_US
dc.contributor.department經營管理研究所zh_TW
顯示於類別: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