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所得稅課稅課題之初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Income Tax Issues of Cross Nation E-Commerce |
作者: | 黃麗梅 Le-Mei Huang 謝長宏 Charng-Horng Hsieh 經營管理研究所 |
關鍵字: | 電子商務;租稅;所得稅;E-Commerce;Tax;Income Tax |
公開日期: | 2001 |
摘要: | 摘要 全球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促使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在傳統交易外,新興的一種遠距交易也越來越盛行,許多的個人或營利事業紛紛在網路上架設網站,提供消費者另一種消費型態的購物方式,而這些都是電子商務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且由於電子商務環境及交易之性質特殊使然,運用網際網路不僅可節省大量的成本,其市場亦較傳統交易下者為大,稅務機關提供網際網路申報納稅之措施,對徵納雙方均有裨益。惟網際網路之各種特性,亦使得人們納稅依從性(tax compliance)有所衝擊,逃漏稅之機會亦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徵稅之能力受到了挑戰。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瞭解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所得稅之課稅課題,以及分析國際課稅權分配原則,並試圖整理出處理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稅課稅問題時應遵行的原則及我國現行稅制、稅政之配合。本研究大致結論可歸納如下: 一、國際租稅方面 (一)營業利潤之課稅─常設機構原則,維持租稅協定之規定暨遵守OECD稅約範本第五條注釋修正內容。 (二)所得稅分配問題 該部分之收入認列擬建議比照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之觀念,以國外營利事業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這一段交易的貢獻程度比率決定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額。 (三)依目前OECD稅約範本第五條注釋之修正草案主要內容之其中第(三)項伺服器符合常設機構之要件有二,一為固定營業場所,另一則需滿足經濟功能之要求;該項滿足經濟功能係指為何?為免對伺服器的規定愈多則其實務上之認定愈形困難,故建議只要當銷售活動是透過伺服器所覆行時,不論商品交付的方法為何,均可算是企業的核心活動。 (四)若網站係架設於我國,銷售之商品為數位化形態之產品(如電腦軟體),且透過網路直接將商品傳輸給消費者或由消費者自行下載使用,該部分依OECD的見解在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我國擁有課稅權,此部分建議修改我國所得稅法第十條增訂固定營業場所包括在我國設立之伺服器。 二、在稅務行政方面 (一) 對於電子商務之稅制亦應秉持中立,公平、簡單及避免重複課稅等原則,除此之外,更應隨著未來科技的發展,而做彈性之調整。 (二)建立一套電子商務課稅的運作機制。 三、在稅政配合方面 (一)財政部應設立電子商務研究小組。 (二)加強租稅宣導教育。 (三)提高罰則。 關健字:電子商務、租稅 |
URI: |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900457021 http://hdl.handle.net/11536/69023 |
顯示於類別: | 畢業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