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新经济制度下反托拉斯法主观要件之研究 : 以美国“独占”、“企图独占”案件之发展为中心
Antitrust Intent under the New Economy System: A Study Focusing on Monopolization and Attempt to Monopolize C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林彦妤
Lin, Yen-Yu
陈志民
林志洁
Chen, C. M. Andy
Lin, Chih-Chieh
科技法律研究所
关键字: 独占、企图独占、独占故意、主观要件、一般主观要件、特殊主观要件、公司犯罪、白领犯罪、法人故意、美国刑法、休曼法、错误成本判断法、误判、误释、代位责任;Monopolization, Attempt to Monopolize, Intent to Monopolize, Mens Rea, General Intent, Specific Intent,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White Collar Crimes, Corporate Mens Rea, American Criminal Law, Sherman Act, Error-Cost Approach, False Conviction, False Acquittal, Respondeat Superior
公开日期: 2008
摘要: 主观要件(Mens rea) 在任何以刑事制裁领域均属一项重要课题。在休曼法第2条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独占故意”一直在已经复杂难解的反托拉斯诉讼中,扮演着特别的角色。在反托拉斯法领域上,由于厂商乃营利机构,任何商业行为背后厂商的目的、动机本身多少即隐含着压倒对手、获取最多利润的想法。因此,究竟何种“故意”始符合应裁罚的反竞争之“故意”,具刑事可非难性的“独占故意”其与一般刑法之故意之差别,在反托拉斯领域上判断额外困难。更有甚者,在面临以扩大市占率取得网路效应的新经济时代,“独占故意”是否应有所调整或废除更因为近期案件的兴起而再次获得讨论。

本研究试图将休曼法第2条“独占故意”的问题区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加以观察,一为构成要件层次:探究“独占故意”在休曼法第2条前段“独占”(monopolization)以及后段“企图独占”(monopolization)上的发展与操作;二则为法人责任层次:探讨“独占故意”在美国法上所发展出特殊的“法人故意”要件下的操作演变以及检讨。

在构成要件层次上,美国法院虽在休曼法第2条前段、后段案例上均提及“独占故意”之要求,惟对于故意具体要求程度、认知对象、证明方式并未有一致性之标准;而学者间对于“独占故意”存废之讨论亦有不同层次的论战。本研究试图由错误成本分析的角度,重新检视“独占故意”要件对于法院产生“误判”、“误释”机率以及其相关成本的影响。本研究认为,在构成要件层次上,保留“独占故意”要件,非但与实定法相符,亦可降低整体社会之错误成本;特别是若采取“特殊之主观要件”,更可以大幅降低错误成本,尤其在新经济竞争时代下,更有其必要性。

在法人责任层次上,本研究认为,美国法院现采行的“单一员工归责模式”来证明“法人故意”之作法不仅在实务上有证明上的困难、亦与公司实际决策模式不符。同时,若由公司对资讯搜集、资讯流通的角度观察,在法人构成要件层次上,采取“严格责任”或“过失责任”更可以促进法人对于与制裁相关之市场现况、消灭对手风险资讯的照料程度与注意义务。因此,本研究认为,在构成要件上,“独占故意”之判断应尽量从严,而一旦在构成要件的层次上由所有客观经济条件去推断公司的“独占故意”;在法人责任的构成上,即可直接去检视公司所作出的排他行为是否确实为公司所为,无须再去探究个别行为为哪一个别员工之意志,如此不仅尽量降低在复杂反托拉诉讼上所产生的错误成本,亦可确实达成制裁法人之目的。
URI: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GT009338504
http://hdl.handle.net/11536/79693
显示于类别: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