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鍵設施原則在競爭法上之應有定位
The Status of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Competition Law
作者: 王立達
Li-dar Wang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關鍵字: 反托拉斯;濫用獨占;基礎設施理論;產業管制;協同管制;共同管轄權
公開日期: 2011
摘要: 「關鍵設施原則」(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發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乃針對市場競爭之關鍵設施,要求其控制人在特定情況下以合理交易條件提供其他競爭對手共同使用,以維護有效之市場競爭。本原則目前已廣為歐盟、台灣等多國競爭法所採用,然而美國已故競爭法名家Areeda教授1990年為文質疑本原則在競爭法中之存在地位,自此引發美國學界主張將之從競爭法中移除的否定論述。本研究計畫整理競爭法上有關關鍵設施原則應存或應廢之兩派不同意見,並且檢證其理論基礎與推論過程是否紮實而無矛盾不合之處。近年來,美國Waller教授引用Frischmann教授提出的「基礎建設理論」(infrastructure theory)回應Areeda教授的批評,為關鍵設施原則提供新的存在基礎。本文取法基礎建設理論,借助其理論啟發而分析建立關鍵設施原則在競爭法上之真實存在基礎,以便突破正反雙方理論對立的困境。此外在組織面向上,關鍵設施原則無論交由產業或競爭主管機關掌理,均有其明顯缺點。本計畫將引介英國競爭與產業主管機關協同管制之實際經驗,以便作為相關主管機關職權分配與執法程序配置上之重要參考,期能藉此確立關鍵設施原則在經濟法體系中之應有定位。
官方說明文件#: NSC100-2410-H009-018
URI: http://hdl.handle.net/11536/99457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2335287&docId=36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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