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兩岸航空運送人責任之研究
A Study on Air Carrier’s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Taiwan and Chinese
作者: 蔡如惠
Ju-Hui Tsai
王文杰
Wen-Chieh Wang
科技法律研究所
關鍵字: 三通;運送人責任;華沙公約體系;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雙梯度責任;航空運送;兩岸直航;空運提單;特別提款權;國際運送;Three Links;the Carrier’s Liability;the Warsaw Convention Regime;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Two-tier Liability;Air Transportation;Direct Cross-strait Flights;Air Consignment Note or Air Waybills;SDR;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公開日期: 2007
摘要: 兩岸三通議題為選舉時候選人政治立場、政策之風向球,伴隨著今年總統大選,兩岸三通議題又被炒得沸沸揚揚,然兩岸三通議題不應只是淪為政治人物在立場上的角逐競賽或口水戰,長遠看來,反倒是應回歸經濟面、法律面等實質面向探討,始能使兩岸獲得雙贏。 又兩岸運送所重者在於「乘客」(人流)及「貨物」(物流)二大部分,運送乘客部分,最常見者為運送過程中,乘客傷亡及遲到部分之運送人責任,至於貨物運送部分,運送人於收受貨物後,皆交付空運提單予託運人為收執,可知航空貨物運送部分衍生之法律爭議,與空運提單習習相關,故本文區分乘客傷亡、遲到之運送人責任、空運提單之法律效力等部分進行探討。 首先,航空運送中,發生乘客傷亡、遲到,多數情形為運送人逕與乘客或其家屬協調進而賠償,且以兩岸歷次發生之案例而言,運送人之賠償金額差距甚高,然此部分首重者在於瞭解一般民眾(即潛在性之乘客或乘客家屬)之認知,故本文以實證研究方法,對民眾進行問卷調查,並依此推估得知過半數之臺灣民眾之認知,希能以之作為他日兩岸商談直接航空運送之參考。 本文將兩岸航空運送關係逕行定位為國際航空運送,然關於乘客傷亡、遲到之運送人責任、空運提單之法律效力等爭議,臺灣之規定及實務與以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為稿之大陸民航法之規定與實務大相庭逕,亦與已對大陸生效之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之規定差距甚遠,經本文整理比較臺灣與大陸地區運送人責任及空運提單效力之規定與實務,本文認為臺灣與大陸關於乘客傷亡、遲到之運送人責任與空運提單效力之規定,乘客傷亡之運送人責任及空運提單效力部分,以大陸地區規定及實務較為妥適,而遲到之運送人責任則以臺灣地區規定及實務較為妥適;因而,若乘客、託運人及運送人均為兩岸國籍之航空事故或空運提單效力爭議,且法庭地在台灣,本文認為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交叉引用上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第9條之規定,交叉定位為債之關係或侵權行為關係,乘客傷亡及空運提單效力部分,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而遲到之運送人責任則適用臺灣地區之相關規定與實務,以達保障乘客、託運人及符合航空貨運實務之潮流。
URI: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GT009138508
http://hdl.handle.net/11536/60089
顯示於類別: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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