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Defamation in Cyberspace:A Study of Bulletion Board Systems |
作者: | 蘇芸 SU, YUN 陳百齡 CHEN, BAI LIN 傳播研究所 |
關鍵字: | 大眾傳播;傳播學;網路誹謗;誹謗訴訟;口語誹謗;網路管理者;網路事件;MASS-COMMUNICATION;COMMUNICATION;BBS |
公開日期: | 1995 |
摘要: | 本研究的主要目地的是以電子佈告欄(BBS) 為例,探討網路誹謗的現況及現行誹謗法 在網路上的應用,基於上述的目的,本文欲討論網路誹謗的環境因素、國內外網路誹 謗的情況、我國誹謗刑則在網路上的應用及網路誹謗的因應之道等四項研究子題。 從網路誹謗的環境因素來看,網路媒介的分散性架構,讓各地的使用者可以自行發表 言論,造成了管轄權的問題。網路的匿名文化,使用者不以真實身份發表言論,也間 接促使網路管理者面對誹謗訴訟的可能性增加。而以文字表達為主的網路傳播也因為 缺乏外在線索,容易造成言語上的衝突。 目前國外有七件關於網路誹謗的案件,而且都是在90年代之後才相繼在英美等國家出 現。我國雖然沒有網路誹謗的判決,但是仍有多起的網路事件可能涉及誹謗,清大小 吃部事件,即為一明顯的例子。 我國刑法上誹謗行為的構成,必須符合意圖散播於眾、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等三項要件。就BBS 站的各種傳播行為來看,線上交談兩人之間的電子郵 件往來,並不構成意圖散佈於眾的要件,即不構成誹謗罪。此外,線上交談及交誼廳 等藉由文字所進行的線上談話活動,因為散佈範為有限,且談話內容大多沒有儲存, 因此應以口語誹謗視之,而不該視同為加重誹謗。 而在網路管理者的責任歸屬方面,我國報業模式中,法院傾向於依實際參與作業的程 度,作為是否應為誹謗內容負責的依據,而高層負責人在難以舉證其參與內容製作的 情況下,實際負起刑則的案例非常少。美國則有六種媒介管理者的責任歸屬模式,包 括:印刷出版模式、經銷商模式、廣播模式、公眾運輸模式、私人產權模式及公眾論 談模式。 在考量國內BBS 站運作情況及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本文主張佈告欄、上下傳檔案 交誼廳等三項服務,應適用經銷商模式,即網路管理者並不知到誹謗訊息,也不須要 為這些訊息負責。電子郵件及線上交談則應歸為線上傳播模式,管理者根本不須要監 控使用者私人之間的訊息交換 ,也不必為私人之間的訊息傳遞負責起任。 就各人層面而言,以反駁的方式自辯是花費成本最小的自救之道,但是非網路上使用 者可能仍會尋求法律的解決途徑。網路管理者則應該以確立真實註冊、簽定合約或制 定規範等方式,來減少面對網路誹謗的訴訟。當各BBS 站之間形成普遍性的行為模式 ,這種規範將比單一政策更能減少對資訊交通的抑制,並能減少管理者面對網路誹謗 的威脅。 |
URI: |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844374002 http://hdl.handle.net/11536/61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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