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台灣之公鐵路運輸管制 |
作者: | 林豐福 Lin, Feng-Fu 唐富藏 Tang, Fu-Zang 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 |
關鍵字: | 台灣;公鐵路運輸管制;運輸;交通;交通工程學;TRANSPORTATION;TRAFFIC-SCIENCE;COMMUNICATION-ENGINEERING |
公開日期: | 1978 |
摘要: | 「台灣之公鐵路運輸管制」這篇論文的基本觀點是鐵路運輸與公路運輸各有不同的特 性優點,應配合發展;運輸管制使運輸業的行為受到限制,其成長發展必也受到管制 的牽絆。鐵路運輸業務的萎縮是世界性的現象,台灣的鐵路運輸也面臨相同的厄運, 而公路運輸卻正蓬勃地發展,其成因很多,管制影響競爭能力限制其成長應是因素之 一,本論文以此角度加以解釋,而以台灣鐵路管理局與省公路局作為研究的對象。 首先,我們先確立管制的意義並由經濟上、法理上闡明運輸管制的必要。但因費率管 制是政府當局最能掌握主動而積極的管制措施,又是最直接深切影響託運人與承運人 權益,甚至是整體運輸系統健全的因素;另一方面政府對運輸事業之補貼,亦為管制 之重要內容,非金錢性的補貼,如政府負擔之公路興建、養護,而鐵路卻需自行負擔 軌道建築、維護之費用實為不公平的待遇,深深影響兩路競爭能力,值得深究。所以 ,本研究之主要重點在於討論財務管制中費率管制與補貼對台鐵與公路局生產與競爭 之影響。 因此,我們接著研究主要的費率管制理論模式,再就國內現行法規整理出台灣運輸管 制的管疇,並據此建立適合國內管制情況的模式。然後因分析的需要建立台鐵與公路 局的生產函數以分析管制的偏誤即AJ效果,並求出生產的技術變動,此為生效率的指 標之一,以其與市場占有率配合說明競爭能力分析管制對競爭的影響。根據實證分析 結果,台鐵與省公路局的報酬率管制費率都有明顯的AJ效果,故建議省公路局恢復民 國四十九年以前之管運比法管制其費率,台鐵因其固定資產龐大宜續採用報酬率法管 制而兩者都應力強審計工成防止其費用浮濫或資本財使用浪費之弊。另一方面,政府 負公路興築、維護是影響公鐵路競爭的因素之一,建議雨個途徑;政府建立寺鐵路提 供補貼之計劃或革新公路稅政採納「使用者負擔」之觀念,來減輕管制之不公平待遇 ,求運輸系統之健全,配合發展。 |
URI: | http://140.113.39.130/cdrfb3/record/nctu/#NT674118001 http://hdl.handle.net/11536/5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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